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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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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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严惩行贿”好榜样
  ■异论锋生

  2004年至今,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通过聘用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两项巨额订单。

  (8月10日《重庆晚报》)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并不是美国有关部门主动查获的,而是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在经过调查后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了这些违法行为。这样的举动恐怕会让很多人感到奇怪:有关部门还没有掌握证据,就主动举报下属公司,艾利丹尼森公司是不是“傻”了?

  其实,艾利丹尼森公司一点也不傻,因为在美国,行贿者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其罪名并不比受贿者轻多少。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规定,美国的公司在海外一旦被查出有贿赂行为,其总部也将受到法律追究,而且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也不再有你的份。

  在这部法律中,我们看到美国对行贿者处罚是多么严厉,一人犯法,不但自身要受到严厉追究,还涉及到公司总部。这不是搞“株连”吗?但正是这样搞“株连”的处罚,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果不“株连”总部,恐怕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也不会报告其下属公司违法行为。艾利丹尼森公司恐怕正是为了减少损失才举报的。

  而在我国,对行贿者的处罚却实在太轻了。2008年1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2007年8月8日,胡星因犯受贿罪被昆明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聚敛的4000多万元被收归国库。胡星案尘埃落定这么久,然而,因向胡星行贿3200万元、被称为“行贿状元”的广东省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族远却至今未受到法律追究。

  我们为什么对行贿者处罚过轻甚至不处罚,恐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行贿者也是受害者,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很多人通过行贿达到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你能说他是受害者吗?行贿和受贿从来就是硬币的两面,只看到其中一面,必然不利于推进反腐。

  (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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