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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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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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一直被采纳?
  ■热点纵论

  8月10日的各大门户网站都重点推荐了一条短新闻,标题是“最高检:刑讯逼供所获证据将不被采纳”,来源是成都商报。新闻中提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一场研讨会上,与会的最高检公诉厅官员透露,在中央严控死刑的大背景下,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

  “刑讯逼供所获证据将不被采纳”,难道检察机关一直在采纳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最高检看了这条新闻标题肯定会哭笑不得。因为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在法律上一直被禁止采纳。既然法律上一直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各大门户网站标注的“刑讯逼供所获证据将不被采纳”显然是对新闻事实的断章取义。

  仅仅将这种误读解释为部分媒体从业者对法律的懵懂,当然也是说不过去的。虽然法律上有严格规定,但正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迷惑了大众的法眼,潜意识里就认为检察机关有时候对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是采纳的。

  现实中,刑讯逼供时有所闻。是什么将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所获证据的明文规定虚置了?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证据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的案卷上显然不会标注此证据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因此,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加强监管,怎样杜绝刑讯逼供的存在。

  法律规定只是说明了刑讯逼供的非法性,真正杜绝刑讯逼供,在于消除它的存在土壤。而这有赖于刑事侦查中对“口供为王”理念的摒弃,更加注重物证等其他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当事人的口供,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即使当事人供认不讳,也必须找到其他的关联证据才能采纳。此外,确保犯罪嫌疑人随时会见律师等权利,也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有效方法。(焦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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