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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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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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小病可报销”一举多得
  ■公民发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8月4日《现代快报》)

  居民医保只报销住院与大病治疗费,这样设计的原因是认为门诊小病治疗费较低,不至于让参保家庭无力承担。其实,当前门诊小病医疗费用并不低,治一个感冒花费数百上千元的现象极其普遍,这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尤其是一些儿童与老年人体质较弱,大病没有、小病不断,给家庭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门诊小病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一定程度上让不少人患小病宁可扛着也不去医院治疗,有些人甚至因此而将小病拖成了大病。

  可以想象,一些参保居民患小病后为了能报销,就想方设法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住院治疗机会,结果造成原本就有限的医疗资源紧张程度进一步加剧,同时导致更多的过度诊疗现象出现,加大医保基金的不必要支出。如果能将门诊小病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仅不会让人们将小病拖成大病,参保居民小病大治、过度诊疗现象也同时能避免,从而节约医疗资源与医保基金支出。

  还需看到,对多数参保居民来说,患大病住院治疗的时候较少,而门诊小病费用又不能报销,这就容易让其感觉医保离自己很远,参保的意义不大,这就很不利于医疗保障系统的全面铺开和完善。而尽快将门诊小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则能够消弭这种心态。(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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