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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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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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违规定价当以渎职论处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8月3日,《新京报》一篇关于石家庄上千套经济适用房遭弃购的报道被各大媒体在显著位置转发,弃购的主要原因是价格较高,其利润超过国家规定。

  报道称,按照石家庄市物价局提供的批准文件,遭遇弃购的安苑二期经济适用房小区容积率为2.5,地价150万元每亩,财务成本年利率按6%计算,政府收费按每平米100元计算,其项目成本为:土地费用900元每平米,建安成本1000元,加上前期设计勘查等费用,项目全部成本为2280元每平米,目前确定售价2680元每平米,利润率高达17.5%。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管理费明确规定为2%,总计5%。这样一比较,这批遭弃购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每平米高出国家规定12.5%。

  根据报道中公布的相关数据,遭弃购的安苑二期经济适用房,不仅在利润率上大大超过国家规定,而且其价格成本构成环节也不透明不公开,有的甚至是违规收费。比如,地价每平米900元,占全部成本2280元的40%还多,与国土资源部最近公布的商品房地价与房价之比的20%高出了一倍,并且经济适用房用地是政府划拨,是不准招拍挂的。这里有必要追问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当时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否实行划拨方式?远离市区的这块土地,每亩150万元的地价是如何形成的?

  再有,2007年11月,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经济适用房项目外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众所周知,这几项费用,在房价构成中所占比例仅次于地价。但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行政收费并没有按规定免除,而是每平米收费100元,至于项目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到底是否免收、是否由政府负担,有关部门也没有向社会公布。

  还有,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事实说明,经济适用房价格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既有利于对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约束,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可遗憾的是,这样的规定很难落实,大多是项目完工以后,才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经济适用房价格,并且把利益直接相关者——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群体,排除在价格形成机制以外,多个环节都是封闭进行,只向社会公布定价结果,不公开具体环节和相关政策、数据。在政府、开发商、符合条件购房的低收入群体之间,低收入购房群体是最弱势的一方,其相关诉求很难得到重视,弃购就成为无奈的选择了。

  在不少城市房价持续高涨的背景下,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有关部委也制定并公布了很有操作性的配套措施,但尽管如此,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政府部门仍然明知故犯,多项政策向开发商倾斜,置国家政策和低收入群体合法权益于不顾,最终形成本应造福于城市困难群体的经济适用房弃购或空置。

  对于一些地方屡屡出现的此类情况,我认为既要从经济适用房定价环节来考虑政策执行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执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方面明显违规的决策者和直接责任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渎职责任。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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