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镉污染问责不应止于环保局长
· 经适房违规定价当以渎职论处
· 不要把经适房建成商品房
· 遭弃购的经适房要“开胸验肺”
· 要求信息公开是间谍?说清楚!
· 官员听不得批评才有损地方形象
· 辐照食品要让我知情让我选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8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镉污染问责不应止于环保局长
  ■新华时评

  在浏阳市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已被停职,但事件的处理远未终结。近日,长沙市委领导赴浏阳督查时再次要求,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责任人员,既追究生产企业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决不姑息。

  肇事企业湘和化工厂自2004年4月未经审批建设炼铟生产线,导致镉污染,直到2009年4月才被迫停产。一个企业影响村民饮用水安全长达5年,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完全理所应当。但是,从项目引进到工程上马,再到污染事件久拖不决,百姓利益长期受损,实质远非环保部门一家之过,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干部也难辞其咎,难逃其责。

  湘和化工厂是2003年由浏阳市镇头镇招商引资引进的一家民营股份制化工企业。这家企业未经审批建设炼铟生产线后,当地政府竟然毫无反应。在厂区周围树林大片枯死,部分村民相继出现全身无力、头晕、胸闷、关节疼痛等症状后,村民不断通过上访等途径,数十次向当地政府反映,却始终得不到足够重视。

  无论是污染事件的受害者,还是社会公众,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一条违法运转整整5年的生产线,当地政府为何不闻不问?对受害群众的呼声,为何置若罔闻?在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极力为排污企业保驾护航的行为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利害纠葛?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而在此次浏阳镉污染事件中,环保部门的官员也绝不应当成为唯一的问责对象。

  新华社记者 黄兴华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