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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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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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张海超“开胸验肺”不像是个案
  【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开胸验肺”事件得到处理了。看起来,处理得还算“严肃”,涉及到郑州市、新密市的多个单位多个人,有通报批评,有撤销诊断资格,有责成追究责任,有建议追究法律责任,有撤职处分等等。

  阅读正规的公告型文字,必须要反复推敲,以免精神实质的领会不够深入。例如“周老虎事件”,处理结论中撤销了两个林业厅副厅长的职务,很多人就认为他们不是领导了,后来才知道,他们的党内职务并未撤销,他们还是“厅领导”,是厅党组成员。

  河南省卫生厅的处理结果是:给予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通报批评;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3人尘肺病诊断资格证书。责成郑州市卫生局追究郑州市职防所主管业务领导责任。建议新密市委、市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新密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卫生防疫站站长、卫生监督所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

  看这个结果,一个不明白的地方,是省卫生厅建议“追究新密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振东公司追究的是有关责任人,新密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呢,是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还是与振东公司一样,追究的是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追究单位,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如果是追究个人,是不是说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还不算完?

  另一个不明白的地方,媒体报道一直讲的是郑州市职业病所的错误诊断迫使工人张海超“开胸验肺”,新密市相关单位差不多都没被报道过有什么事迹,为什么新密市卫生防疫站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都被通报批评,而且新密市有关方面被处理更重,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还要被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一个副局长被撤职,而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只有3个人被撤销诊断资格?

  还有一个不明白的地方,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3人被撤销尘肺病诊断资格,他们是否有其他职业病的诊断资格?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医师的规定,一个人完全有可能有多种职业病的诊断资格。这里被撤销资格的3个人有诊断其他职业病的资格吗,是不是他们诊断尘肺病不行,而诊断别的病还行?

  这个处理结果,思路基本是这样:张海超不得不“开胸验肺”是个案,提出的问题是职业病医生要提高诊断水平,而有关方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这就能够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权益。更重要的,这样的处理是把张海超事件作为一个个案来对待,而不是一个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来看待。

  把张海超当成一个个案来对待,我们会说这样的处理是严肃的,甚至严肃得有些过头。一个人患职业病误诊,撤掉了一个副局长,吊销了3本诊断资格证书,通过批评两个医疗单位,还要追究2个卫生行政单位的法律责任,张海超本人又得到了看望和慰问,接下来治病也没有问题,还要怎么样呢?

  然而,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是不是应该被视为一个个案呢?他提出的一些问题,是不是不具备普遍性呢?例如必须企业“配合”,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例如“法定诊断机构”可以固执到哪家医疗机构的结果都熟视无睹,例如职业病法律规定可能带来的企业与诊断鉴定机构之间的利益买卖等等,这些难道是给予“开胸验肺”的一个人以特别对待可以放过的吗?

  如果张海超是一个个案,我还是要为张海超祝福,并且为他感到一些迟来的欣慰。如果张海超的遭遇是普遍的,但被作为一个个案,那么我会为更多工人可能遭遇到的权益丧失而忧虑。职业病防治现在是否有问题,有多大的问题,要不要有一个综合的考量?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长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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