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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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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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该改改了!
  ■新华时评

  现实中,又有多少受过职业病侵害者最终能被确诊为职业病,从而得到法定的治疗待遇与工伤待遇呢?有专家表示,从“开胸验肺”事件看出,职业病防治应当以此为鉴,痛下决心进行“刮骨疗伤”。

  目前,职业病的诊断既要鉴定“职业”,又要诊断“病情”,这两者都由职业病防治所来做。其实,看病的机构应该只管诊看疾病,至于是不是“职业”所导致的该疾病,完全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认定。而现在将两者都集中到职业病防治机构,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病”的鉴定垄断权,如果又缺乏监管,那么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而职业病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认定,但其中却缺失了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规定,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必然带来低成本违法。

  另外,职业病鉴定程序也有缺陷。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应该像法院审判案件一样,建立职业病鉴定层级制。一级职业病防治所鉴定出结果后,患者如不同意,可到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这样既保证了结果的公正性,也减少了患者鉴定的代价。

  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该改改了!

  新华社记者 单纯刚 葛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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