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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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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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济贫”背后的“好官标准”异化
  ■今日视点

  山西省繁峙县副检察长穆新成被纪检部门实施“双规”后,记者从可靠渠道获知,其资产肯定超过1亿元。与5辆价值百万元以上汽车一起被查扣的,还有穆新成曾经救助过的贫困者赠送的多面锦旗。这就是真实的穆新成——通过“江湖规则”,从政商两界获得巨额灰色收入;而后扶危济困,修庙种树,乐此不疲。(7月6日《中国青年报》)

  穆新成只是一个县的副检察长,家产却过亿元,其腐败事实原本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穆新成又据说比较信佛,对穷困之人不乏乐善好施之举。受贿而后济困,劫富而后济贫,为此很多网友不但对其受贿之举表示出极大的宽容,甚至不惜奉上“好官”的花翎,确实值得深思。

  其实早在四年前,这样的争论就已发生过。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最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当时就有很多论者为其鸣不平,并大力鼓吹“为民受贿”的奇怪逻辑。

  余斌与穆新成相比,自然是小巫见大巫,后者的腐败数额之甚不仅远超前者,其不怕露富的济困大方也同样财大气粗。可是,这个“受贿济困”的逻辑真说得通吗?首先,受贿与济困完全是两码事,济困的美德完全不必建立在受贿的肮脏之上,公众也不需要官员通过腐败受贿的方式来展现个人的私德。身为政府公职人员,与济困私德相比,履职公德才是最重要的。更何况,所谓“受贿济困”,究竟是为了民众利益在赴汤蹈火呢,还是备下了“后路”所以良心康安有恃无恐?

  向穆新成行贿的“朋友”绝对不是慈善投资家,而必然要从穆新成那里获得利益。正是因为穆新成帮助他们摆平了很多摆不上桌面的肮脏事情,他们才会“心甘情愿”地向穆新成进贡。归根到底,穆新成的巨额家产不是来自所谓的“朋友”,而是来自对法律正义和公共利益的主动出卖。

  之所以会有人称之为“劫富济贫的大侠”,并非说明穆新成是一个多好的官,而恰恰说明人们对一些官员道德的信任感已经跌落到怎样的程度:一方面,真正为民的好官比较少,以至于有违法瑕疵也不被反感;另一方面,公众对法律在惩治贪官上的能力和公正也很不信任,正如有网友说的,“在这个贪官屡见不鲜的时代,像穆新成这样起码还能做一点事的人,你得竖拇指,因为很多官员都还不如他!”

  “一我不花公家的一分钱;二我不花案子上的一分钱,我的钱都是朋友给的。”这是穆新成的“原则”;而这样的“原则”再结合济贫助困的事例,在很多人看来,就堪称我们时代的“好官”标准。一个大贪官,只要他不直接贪纳税人的钱,只要他不欺负弱者反而同情扶助弱者,就是可以得到宽容的,甚至是可以得到称颂的——看看,“好官标准”怎么异化到了这样的地步!(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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