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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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7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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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拖着不办,司法如何救济?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7月5日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院提出,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7月5日《新华网》)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所以,对于地方法院“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额外增加受理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上诉得到司法救济的。现在的问题在于,地方法院的“软不受理”,却让当事人无法向上级法院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

  众所周知,对于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但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敏感的行政诉讼案件,比如征地、拆迁等案件,地方党政领导会明里暗里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的人财物在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对于地方政府提出的一些要求,不得不接受。但这些案件又明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要拒绝受理实在师出无名。因此,地方法院往往会采取拖而不办的办法,既不立案,也不下达不立案的裁定,这就是“软不受理”。

  对待法院的“软不受理”,当事人可谓没有一点辙。最高法院如果只是下达“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的要求,对于保障当事人行政诉讼权还是无济于事,当事人需要实实在在的救济程序与渠道。

  在现行的司法机制下,防范“软不受理”的一个有效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应当规定,当事人在提交诉状的七日内,未接到法院的书面文书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法院立案。事实上,早在2007年,浙江省台州市法院就实行了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且,最高法院早就在研究行政诉讼案件异地审理的模式,但直至今天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另外一个有效办法是,法院应当敞开大门,接受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对于出现“软不受理”的现象,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应当及时派人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特别是应当将法院“软不受理”背后的行政干扰公之于众,让地方党政领导不敢轻易对法院指手画脚,减轻地方法院本身的压力。而且,审判工作也应当与媒体监督无缝对接,只有媒体能深入监督,才能挖出“软不受理”背后的原因,才能让每一起“民告官”案件得到有效救济,减少地方政府干扰法院正常审判的行为。

  此外,防范“软不受理”,让民众告状有门,也要严肃有关责任人。对于“软不受理”现象,如果责任在法院本身的,那么,上级法院就要处理法院的领导与相关法官;如果“软不受理”是来自地方党政领导的干扰,那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党政领导。如果单靠最高法院一家出台相关规定,来自外部的干扰仍然存在,那么也很难防范“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额外增加受理条件”的现象。(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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