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醉酒开车免予拘留,为什么?
· “受贿济贫”背后的“好官标准”异化
· 民告官拖着不办,司法如何救济?
· 邓玉娇读研你着哪门子急?
· “受贿济贫”的腐败更要警惕
· 消除权利贫困,“农民工”才会消失
· 金融危机不能变成“法律危机”
· “侠贪”凸显的“江湖规则”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7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金融危机不能变成“法律危机”
  ■热点纵论

  最高人民法院7月5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金融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7月6日《新华网》)

  当前,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复苏,许多企业采取了很多措施,也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然而,有些地方和企业却把应对金融危机当成侵害职工权益,实施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借口。例如,一些企业借口应对危机,“创造”出“遥遥无期的试用期”。一些企业在“共度时艰”的旗帜下,或克扣、拖欠工资,或不发加班工资,或借调岗降薪曲线裁员,让在职者陷入维权还是保饭碗的两难境地。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在面对类似案件时,也常陷入应对危机与严格执法的两难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意见,及时防止和纠正这种不良倾向,非常有必要。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底线,底线被突破,其危害远甚于一时的好处,是不折不扣的饮鸩止渴。稳定性是法律权威性的基础,如果为了应对危机,就允许擅自突破现有法律,必将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极大的影响,动摇一个国家法治的根基。事实上,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法律应对危机的最好形式。运用法律手段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时,是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应对措施,却决不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或者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

  金融危机被克服只是迟早的事,在这场危机中,我们损失了部分的经济利益,但如果允许擅自突破法律的行为存在,那我们在经济损失之外,还会损失社会公平与正义,损失民众对法律的信心。

  (孙瑞灼)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