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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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背景的市长何必躲避采访
· 不打架的统计数据未必更真实
· 既为公立医院,“见死必救”就是天条
· 经适房出现可怕的“一条龙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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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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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为公立医院,“见死必救”就是天条
  ■热点纵论

  广州打算修改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提到: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6月23日《广州日报》)

  医院见死不救要挨罚已经不新鲜,今年2月,南宁就曾出台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罚款5万。在更高层面上,卫生部6月10日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也已明确,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应“先救人,后收费”。

  这些渐次出台的规定,令“医院不得见死不救”成了一个舆论热点。但在这个热点中却一直有个冰点——很多人担心,医院“见死必救”,那么多收不回来的医疗费找谁要去?医疗费的落点不明,会不会让医院“见死必救”执行不下去?此次广州拟规定“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罚两万”,就有一家医院的急救科主任表达了这样的担忧:院前急救政府投入相对较少,医院承担的压力较大,垫付的医药费大概只能拿回一半。

  “政府要加大投入,要给所有无力偿付的病人埋单”,这几乎已经成了推行“医院见死必救”的必要条件,里面隐含的逻辑,无非是医院也要吃饭发工资,救人可以,但不能亏了自己。老实说,我一直觉得这样的逻辑太过生硬——这样的讨价还价,已经是一个生意人的口吻,没有了半点公立医院的味道。医疗投入不足,患者一直在承受高医疗费用,为什么政府投资的医院就不能作出点牺牲?

  医疗服务在目前的中国,从来就不是一种纯粹的商品,它在任何时候都是带有公益色彩的公共服务。既然是公共服务,就不能动辄拿生意人的那套理论来往医疗服务上套。提供医疗服务优先于盈利,这应该是公立医院运行的天条。对于那些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公立医院来说,救人永远要摆在第一位,政府投入暂时不足和“可能亏钱”,绝不是见死不救的借口。

  现在很多的垄断领域或公共服务,都喜欢拿“市场”来说事,一旦想多赚钱,它们就要按市场规则办事——涨价绝不后人,没好处的事情绝不干。但在政策红利面前呢,它们又都180度大转弯,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了。左右逢源,垄断与市场的好处都没落下。

  公立医院是不是要“见死不救”,从来都不应该是一个问题——既然头上顶着个“公立”的帽子,当然就应该按“公益”的原则办事。如果要问我对“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2万”的意见,我想说的是,光有经济处罚还不够,倘有公立医院见死不救,直接责任人和医院领导也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报评论员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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