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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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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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执行注射死刑的条件已成熟
  【学者视线之刘仁文专栏】

  据央视《新闻1+1》6月15日报道,到今年年底,北京有望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继河北、成都、太原等地推行注射死刑后,又一个准备全面实施注射死刑的地区。

  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到1997年昆明市在全国实施第一例注射执行死刑,再到现在部分省市全面推行注射死刑,13年的历程,反应了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人道化进展,这种进展,与我国全社会人权事业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密切相关。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我国过去对执行死刑的方式只规定了枪决一种,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基于对注射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痛苦的认识,以及考虑到注射死刑能更好保全死刑犯的尸体、防止出现枪决所导致的残忍场面等因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之所以仍然保留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是因为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研制、场所建设、人员培训等都还需要一个过程。

  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和试点,我认为现在到了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时候了。现在死刑执行方式两者并用,到底谁用注射,谁用枪决,标准是什么,不明确,以致社会上发出“为什么贪官多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质疑,不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仰。至于实践中有些法院以犯罪分子的民愤大小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执行死刑,也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立法原意是要推进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只不过在注射执行死刑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将枪决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在历史上,死刑执行方法曾经分为“剥夺人的生命”和“在剥夺人的生命的同时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两类方法,后者包括了凌迟、枭首、戮尸等,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时,就力主死刑执行方式统一,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今天我们的死刑执行方式当然不能跟封建社会的酷刑同日而语,但沈式统一死刑执行方式的主张却值得我们借鉴。毕竟当今世界废除和严格限制死刑已成趋势,我们即使暂时还保留死刑,也不能在已有了更人道化的执行方式后,仍然去选择使用一种使死刑犯更加痛苦的执行方式。

  为了改变各地注射死刑发展的不平衡,也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射死刑,现在亟需改变各地各自为政的局面,从中央层面统一规划,落实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日程表。现在广大欠发达地区还缺乏专门的注射死刑场所和器材,由于建这样的场所投入较大,客观上限制了这些地方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应当由国家统筹解决。此外,对于注射死刑的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应当在全国法院系统内统一配置和接受必要的培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规范注射死刑的文件,进一步完善程序保障,以确保死刑执行方式人道化的改革能在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同时,要及时跟踪和总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克服一些国家在注射执行死刑中曾出现的“拙劣表演”等造成死刑犯痛苦的现象。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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