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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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误”不是假新闻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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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后悔权”是商家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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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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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后悔”的消费要进一步细化
  ■今日视点

  已经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要加入“后悔权”制度,虽然只是“可能”,但已经让很多人激动得不行——买了东西有段时间可以让你慢慢后悔,慢慢想着是不是要去无条件退货,当上帝的感觉真好。

  那么哪些消费可以享受“后悔权”呢?建议消法修订时建立“后悔权”制度的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划定了范围: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成都商报》)

  刘俊海提出“后悔权”制度设想的最根本理由,是消费者相比商家而言总是处于信息劣势,法律应该帮助弱者,所以得给他们一个冷静期,让他们好好想想这个东西买得划不划算。这样的说法当然是很讨好人的——谁不想买完东西有个随时可以退货的后悔期呢?可再一想,要是你是个做生意的,这个“后悔权”制度就很要命了——人家想买就买,想退就退,这个生意还怎么做?

  先声明,我是赞成消法建立“后悔权”制度的,但这个“后悔权”的确也不能泛泛而论,否则市场就乱套了,就没人敢做生意了。我的意思是,如果“后悔权”真的进入了立法者的考虑范围,那么,我们是不是得先搞搞清楚:哪些交易应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换句话说,就是哪些交易是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

  虽然刘俊海已经提出了适用“后悔权”的三大交易领域,但老实说,我并不同意他的分类。比如说买汽车,虽然是大宗消费,但汽车市场早已进入完全竞争阶段,不存在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垄断行为;汽车生产的成本也根本不是什么秘密,买卖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人家说货比三家不吃亏,买车的时候,你要货比几十家都可以。汽车消费,纯粹就是你情我愿的市场行为,即便你买亏了,那也只能怪自己没看准,怪不得人家经销商。所以我觉得,在汽车消费中导入“后悔权”制度,不仅对商家很不公平,也根本没什么可行性。

  但买房子就不一样了,同样是大宗消费,但房子的成本似乎永远是不能说的秘密。盖房子的成本包括哪些呢?开发商有没有暴利,如果有,暴利有多高?这些东西,只有开发商和主管的政府部门知道,消费者却是两眼一抹黑。这样的消费,就需要“后悔权”制度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我国的楼市虽然看起来价格战打得热闹,但根本上说来还是一个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因为土地都在地方政府手里,而地价又是楼价的大头,所以房价是带有很大垄断成分的。在这样的一个市场,消费者当然需要“后悔权”。

  类似于住房的消费还有很多,比如说医疗消费、教育消费,在这些领域,交易双方的信息都是严重不对等的,市场也都是带有相当垄断性的。在这些领域,消费者需要法律更多类似于“后悔权”的保护,比如大幅降低维权成本、确立商品服务提供者在纠纷中“自证清白”的原则等等。

  越是竞争充分的市场,消法越应该显得“无为”,越是垄断色彩浓厚的市场,消法越应该“有为”,这应该是消法大修的一个基本方向,这显然是比“后悔权”更要紧的事。(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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