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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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误”不是假新闻的挡箭牌
· 可以“后悔”的消费要进一步细化
· “处女卖淫案”没有舆论会如何收场
· 要求投资者有两年股龄,荒腔走板!
· “政府自奖”暴露公款监督漏洞
· 惩戒作弊不妨学学香港的做法
· 关键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后悔权”是商家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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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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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资者有两年股龄,荒腔走板!
  【财经纵横之阿西专栏】

  6月9日的《现代快报》以“无资金限制,有经验要求”报道了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的原则是,所有投资者均可有条件参与创业板投资。

  这个门槛很简单,就是投资者要有证据向开户的证券公司证明自己已有两年以上的股龄。但这个两年股龄的经验,毫无必要,因为它根本不能对投资者防范股市风险带来什么质的变化。投资十年的老股民,不如新晋的谨慎人士;著名的股谚说,股市里没有专家,只有赢家和输家。凡此种种历史经验和生活常识,都可以用来质疑这个没来由的“两年股龄”规定。

  之所以设置“两年股龄”的门槛,是因为证监会认为:“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上述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这就让我们恍然大悟了。因为在证监会看来,创业板推出是有风险的,这个风险证监会也没有遇见过,因为中国从来没有过创业板。中国从来没有搞过创业板,所以设置这个两年股龄的门槛,并借此要求证券公司全面核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还要了解投资者的性格爱好——这是什么权力?几乎和公安、税务等国家机关对等了。

  这意味着只要创业板推出了,本来就是大部市场垄断的证券公司,从此就可以对投资人的隐私进行全面了解。也就是说,中国的投资人,只要想积极参加创业投资,就要赤身裸体地告诉证券公司,我有什么?我的爱好是什么?这和是否能投资完全不搭界。可以说全球证券公司在招揽客户的时候,也没有谁敢对客户有这样的要求——最多要求客户书面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若如此适当性以后成为要求投资人的合理逻辑,中国证券公司在兼职成为司法机构之一的同时,本来就不能好好保障中国普通投资人合法权益,又会多一层不公平待遇。

  (作者系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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