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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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误”不是假新闻的挡箭牌
· 可以“后悔”的消费要进一步细化
· “处女卖淫案”没有舆论会如何收场
· 要求投资者有两年股龄,荒腔走板!
· “政府自奖”暴露公款监督漏洞
· 惩戒作弊不妨学学香港的做法
· 关键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后悔权”是商家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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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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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作弊不妨学学香港的做法
  ■热点纵论

  6月9日一大早,李明全夫妇气冲冲地到吉林省松原市招生办为儿子讨说法。他们的儿子李爽在8日上午的高考中,考卷被后面一名考生抢走抄袭,以至于最后未能答完题。当地师生透露,高考期间有人“买场”,就是花钱买通监考老师和同一考场的其他考生,抄袭他们的试卷。(6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一场严肃的高考,竟衍生出“抢来考卷抄袭”和“买场”这样的丑闻,实在令人震惊。高考作弊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与我们预防、惩戒作弊的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缺席息息相关。

  目前,我国规范考试包括高考的制度绝大多数还表现为“非法定形式”。如果要描述它们的共同特点,可以用“无序、无据、无章”来概括。为了规范考试,杜绝考生作弊,各地教育、公安等部门都有禁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弊的后果,有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开除学籍、记入档案等等不同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多属于“自行规定”或“地方规章”,而处理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还可说情左右。这对作弊的学生而言,缺乏普遍约束力和震慑力。

  与此同时,社会上那些专门帮助他人作弊的不法人员,他们就算阴沟翻船,法律对其处罚也不会太重。以全国高考出题人为例,如果出题的老师故意泄题,将依法判刑3至7年。至于其他的帮助他人作弊之人,其面临的处罚力度通常要比出题人的轻些。然而,当他们侥幸得逞之后,获利却是丰厚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对它的惩罚跟它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不相匹配,这种违法行为就会泛滥成灾。如果有人帮助他人作弊,其将面临10年乃至20年的刑责,想必,作弊行为立马会收敛不少。

  2006年12月,从武汉到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的陈静,因担心一门课程考试通不过,便拿出1万港币给任课教师戴晖辉,以索取试题集答案。最终,陈静等来的结果是10000元贿款被法院裁判充公,虽作弊未遂但仍要坐牢6个月。2004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则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显然,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对作弊考生及涉案人员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让考生抛弃作弊的念头,让社会上那些企图通过帮助他人作弊来获利的人提前死心。有鉴于此,内地也必须在法律层面对舞弊行为作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且设置严密的惩罚措施。(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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