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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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误”不是假新闻的挡箭牌
· 可以“后悔”的消费要进一步细化
· “处女卖淫案”没有舆论会如何收场
· 要求投资者有两年股龄,荒腔走板!
· “政府自奖”暴露公款监督漏洞
· 惩戒作弊不妨学学香港的做法
· 关键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后悔权”是商家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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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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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第三只眼

  建立“后悔权”制度固然重要,但我认为,如何切实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却更为关键。

  在今年“3·15”前,中国新闻网曾针对消费者维权意识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817%的受调者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这是可以理解的,试问,为了一件几十块钱的东西,数十次往返于商家、质量鉴定等部门之间,这样的维权你愿意吗?为了维权,让你先垫付数千元的质量鉴定费,这样的维权你犹豫吗?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赔偿难等问题。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造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等成本过高;二是消费者得到的赔偿却太低。因此,降低消费维权成本也需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比如说政府部门要尽量降低甚至免除鉴定费用;要尽量简化维权程序。其次,必须切实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额度。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是双倍赔偿原则,这显然远远不够。

  因此,在消法的修改中,如何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命题。在这方面,我认为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做法。(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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