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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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误”不是假新闻的挡箭牌
· 可以“后悔”的消费要进一步细化
· “处女卖淫案”没有舆论会如何收场
· 要求投资者有两年股龄,荒腔走板!
· “政府自奖”暴露公款监督漏洞
· 惩戒作弊不妨学学香港的做法
· 关键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 “后悔权”是商家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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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1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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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是商家的紧箍咒
  ■第二落点

  消法可能要加入“后悔权”的消息刚一露面,质疑之声就是一大片,比如,为开发商假买假卖创造了机会,为炒房人大肆炒房提供了便利。再比如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能发挥多大作用等等。显然,公众的质疑不是没有道理,有关方面只有正视公众的质疑,才能让“消法”更合理完善。

  但在我看来,公众应该看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一建议的善意。首先这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虑。在很多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后悔权制度就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权益。其次有利于刺激消费。拥有后悔权之后,消费者的多重顾虑就会打消,消费信心就会大增,从而可以起到刺激内需的作用。而且,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有利于商家诚信塑造的,因为商家一旦不诚信,就要面临退货、换货的代价,品牌受损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商家的鞭策,是商家的紧箍咒。

  可以说,消费者后悔权不仅能对抗不良商家,而且能对生产商、销售商形成一定压力,惟有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才不至于被消费者折腾。进而言之,商家诚信意识的提高,还有利于诚信市场、诚信社会的建设。

  很多人觉得消费者想退就退会搞乱市场,但我以为,后悔权不仅不会搞乱市场,反而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因为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不诚信,而后悔权就可以促进诚信建设。再说,我国推行的“三天包退七天包换”,实施多年也未见搞乱市场。(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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