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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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6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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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谁该为公交惨剧“引咎”
  ■第二落点

  经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成都公交集团公司总经理、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树光已辞职。(6月8日新华社报道)

  我觉得,李树光辞职无法向公众交代,还应该有其他人为这一事故负责。

  公交公司不是一般企业,它有政府的影子,上面有不少“婆婆”,比如交通委,就公共安全而言,安监部门也是“婆婆”。遗憾的是,事故发生至今,未见相关部门负责人主动辞职。这事要是发生在国外,估计早有官员主动下台了。在韩国,建设交通部长曾因房价过高而主动辞职,文化遗产厅厅长因“第一号国宝”崇礼门被人纵火焚毁而鞠躬下台。

  那些与公交车燃烧事故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最好要有主动担责的勇气,不能把问题都推到公交公司的身上,该主动认错的认错,该主动下台的下台。

  成都公交车燃烧事故至今只有李树光一人辞职,既折射出我们的问责效率不高,也反映出某些官员缺乏责任感。2008年“4·28”铁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不到10个小时,相关部门就将两位主要负责人免职,被誉为官员问责提速的典范。可在成都这一公交事故中,问责则减速了。

  这起公交车燃烧事故,从小处看,主要是公交公司、公交直接管理部门的责任;从大处看,则与当地政府对公交事业投入不足有关,造成了公交车严重超载等问题。李树光不是唯一责任人,更不是替罪羊,李树光辞职应该是问责的开始。只有层层问责、彻底问责、及时问责,才对得起死者,悲剧才不至于重演。(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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