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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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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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人的“自我隔离”不能提倡
  ■热点纵论

  为找到4月30日乘坐墨西哥航班回渝的一名乘客,重庆渝中区疾控中心副主任曾艺不慎感冒,以为是与该乘客接触被传染甲型流感,“五一”期间,她将自己“锁”在办公室进行了自我隔离。最后,经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她属普通感冒。(5月20日《重庆晚报》)

  自我隔离是“甲流时代”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公民意识升华的一个例证,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传统公民精神的延续。但自我隔离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而是要与政府防范甲型流感的制度安排合拍。如果每一个甲型流感患者都自我隔离的话,政府相对完善的防控体系岂不荒废?

  我的意思是,曾艺的自我隔离虽然体现了一种公民责任感,但这一做法却不值得提倡。一方面是自我隔离的人不一定都具备专业知识,而且也没有专业隔离设施,搞不好的话会传染给别人。曾艺是疾控中心专业人员,但并不是每一个自我隔离的人都具备曾艺这样的条件。另一方面,自我隔离也不便于政府对甲型流感整体把控。

  流感疫情是对公民责任的考验,但每一个人在实践公民责任时,应该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散乱的。谁来担当这个组织工作呢?惟有政府最有组织力、凝聚力,也最有效率。公民责任平时需要政府来培养,特殊时期就需要政府组织和引导。换言之,应对甲型H1N1流感这样的疫情时,政府责任只有与公民责任拧成一股绳,才能够战胜疫情。(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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