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柒纵深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杭州狂飙
· 胡斌的飙车伙伴
也涉嫌犯罪
· 70码,尴尬的政府速度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5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胡斌的飙车伙伴也涉嫌犯罪
  孙志刚的死,使实施了多年的收容制度被废除,法治进程得到了推动。谭卓死于无辜,人们也希望血的事实能换来立法,使司法能清晰判定飙车,给那些为自己的快感而置他人性命于不顾者以严惩。

  飙车是公害,超速则对很多开车人来说是家常便饭,两者如何界定?快报记者昨天专访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张世亮律师。

  星期柒新闻周刊:您认为,胡斌应当定什么罪?

  张世亮:我个人的倾向是,胡斌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不会把个人的情感因素影响我的判断。

  在刑法上,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第二章,即危害公共安全章节。但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我认为,胡斌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因为主观上他有明确的放任的行为。从胡斌的经历来说,飙车是他的经常性行为,从此案中,他选择的时间是人还很多的晚上8点多钟,地点选择的是比较繁华的路段,而且他的车经过了改装。改装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竞速。他的飙车行为可能会伤害不特定人群,而结果,理论上说有必然性。这是我作出这个判断的依据。

  星期柒新闻周刊:危害公共安全是行为犯罪,这样说,他的飙车伙伴也涉嫌犯罪?

  张世亮:是的。危害公共安全不是结果犯罪,他们的飙车行为不一定要造成别人死亡才是犯罪,因此他的两个飙车同伙只要有飙车行为,只要胡斌是犯罪,他们俩也都涉嫌犯罪。而且,他们都要对谭卓的死负责,而不仅仅是胡斌一人担责。

  星期柒新闻周刊:飙车在现行法律上有无界定?

  张世亮:大陆没有。在台湾,法律的界定是“举凡机车聚集之处,穿梭于快慢车道间,快速行驶时,即称之为飙车”。而杭州市公安局的规定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我觉得台湾的规定过于宽泛,杭州的规定也有点模糊。我个人总结了一个定义:“主观上以超常规、非正常的个人要求,在公共道路上实施的一种追逐,穿插车道等的竞技、竞速行为。”

  竞速大家好理解,竞技是指一些飙车者实施的危险动作,比如飘移。他的速度不一定非常快,但社会危害性不见得小。

  星期柒新闻周刊:超速在现实中很普遍,这样会不会打击面过大?

  张世亮:刑法的适用不能扩大化。在司法实践的界定上,应当从其主观动机角度作判断,结合其客观行为,主客观应当一致。所以我强调了个人的非正常、超常规的心理需求,如果送一个急病的孩子去医院而超速,我觉得是个人可以理解的正常需求,不能界定其为飙车,而如果纯粹是为了个人的精神刺激,就得另当别论。

  星期柒新闻周刊:您认为杭州警方的判断是错的?

  张世亮:客观来说,我个人并不认为他们有错。理性地看这件事,疑罪从无,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情况下,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报捕,找一个合适的法条适用,并没有不当之处。

  星期柒新闻周刊:您如何看待车速之争?

  张世亮: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车速并没有必然联系。他开“70码”是犯罪,开“40码”也可能是犯罪,但他开“120码”也可能不是犯罪,比如说他是开在了高速上。我们只能在其行为上做分析,他的选择是在一个闹市,一个晚高峰刚过的时段来飙车。

  而很多网友将他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动机是,要让他多坐几年牢。这也有一个误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恶劣的,量刑也在3年以上7年以下,而危害公共安全罪里,也是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其中过失犯罪的量刑也在3年以上和7年以下。

  这样来说,不能以刑期长短作为出发点,法治的精神讲求“罪责刑”的统一,这也是一个公众应有的理性态度。

  □快报记者 言科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