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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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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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需要“护照”是一种悲哀
  ↓行政比司法领域更需监督护照    东方早报    4月15日    作者 宋桂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4月14日《人民日报》)

  [东方早报一评]

  诚然,司法领域不是不需要监督,也不是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天生就不会过深、过热。一是由于司法领域较为专业,二是司法独立性使然,三是媒体的价值取向也决定了不会过于关注一般性司法行为。当然,这不是说舆论监督应该对司法领域绝缘,而是这两者之间保持适度距离是彼此规律使然——新闻报道具有主动性、倾向性、应变性、效率优先的特点,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稳定性、程序优先的天性。至于那些成为公共事件的司法问题,媒体推进作用固然无可置喙,但是,它们显然已经不是简单的媒体监督一家唱戏了,而是群众监督、体制监督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不看好司法领域的“监督护照”,这并不是因为“护照”本身不好,也不是因为派发“护照”多么不对,而在于意义不大。真要大张旗鼓地鼓励媒体监督,倒不如在行政领域多派发一些“新闻监督护照”。原因很简单,因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有资料显示: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约占全部现行法律的80%;行政机关管理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一切领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如果柴米油盐的问题都监督不好,其他形而上的权益更无从说起。

  此前一段时间,泸州合江县一部16分钟的短片轰动全国,片中竟然出现了头发花白的老人激动质问“县长、书记在干什么”的镜头;而如此质问还得靠领导“一定要把群众质问的内容原汁原味地加进去”的指示。媒体对地方行政监督之尴尬可见一斑。其实,媒体对司法监督更容易,毕竟法理不外乎人心,且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而媒体对行政监督太不容易了,因为大多是些“小事”,纵使乱罚款,也不会罚到你倾家荡产,且行政之手最容易让媒体选择性失明。

  当然,很多事情还得靠完善体制来完成。如果一个社会,对媒体监督抱以极大的激情,往深处想想,这显然不是好事情。

  [现代快报再评]

  本文讲得头头是道,“新闻报道具有主动性、倾向性、应变性、效率优先的特点,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稳定性、程序优先的天性”,表述很专业;但也很书生气——都是应该的状态。转型中的中国按牌理出牌还早得很,因此人们“对媒体监督抱以极大的激情”。

  人们现在有一个共识,开放媒体监督,对于反对和预防司法腐败、吏治腐败,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执政为民,都是成本最小而威慑最大的。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写道:“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个“确权”比云南高法的赋权更权威更普遍。不要以为这只是对职业记者而不是对所有的“公民记者”的“确权”。须知,只要媒体记者有了这些权,他们不论出于良知还是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都会向社会征求新闻线索,公民们就可以参与其中做报料人。我们且看这个计划“行动”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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