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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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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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上缴利润也应与国际接轨
  ■热点纵论

  “谁投资,谁受益”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准则,然而在1993年之后长达十几年时间里,全体中国人投资的国企几乎没给国家上缴利润,更没有给普通老百姓分红。近两年来,国有企业终于向国家上缴利润了,但利润上缴比例只有5%(钢铁、运输、电子、贸易等一般竞争性行业)或10%(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性行业)。

  (4月16日央视报道)

  国企向国家上缴利润,然后通过各种方式“用之于民”,是天经地义的;至于上缴利润的比例,不能由国企说了算,也不应由国资委说了算,而应交由全体国民充分讨论,或由其代议机构说了算。

  现实情况是,作为国企的出资人,普通百姓根本不知道国企10%、5%的利润上缴比例是如何确定的,征求过谁的意见,有何法律依据。“谁投资,谁受益”,而作为国企的出资人,全体国民却只能享有10%、5%的利润,而且这种“享有”还只是理论上的。那么人们势必要问:10%、5%的利润分红怎能担得起“国有企业”之名?我们的国企,其产品价格与国际接轨了(如油价),其收费项目也与国际接轨了(如银行收费),偏偏在利润上缴比例方面不与国际接轨:法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50%要上缴国家,瑞典、丹麦、韩国等国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也达到了1/3甚至2/3。对比之下,我们的国企10%、5%的利润上缴比例,简直是把出资人当成了冤大头!

  确实,国企也要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但如果国企长期不向国家分红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分红,这样的国企再强大,对于民众而言又有何实际意义?10%、5%的利润上缴比例难以体现国企的“国有”性质。究竟什么样的比例是合适的,有关方面应当广泛征求民意,重新作出决断,并最终将之上升到法律层面。(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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