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国际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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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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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不需要“谋取利益”的尾巴
  【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湖南永州市道县蚣坝镇镇政府搬迁,镇领导要各村来“贺喜”,并要求礼金不得低于2000元。专栏作家王琳日前撰文称,蚣坝镇镇政府已有“单位受贿”的嫌疑。已知的“新闻事实”(是否属“客观事实”还有待司法机关认定)是,镇政府索取并收受他人财物达20万元以上,且暗示给送来礼金的行贿者以工作上的“支持”。这样的公然腐败,可不是一句 “礼仪交际”就能抗辩、塞责的。不过,我太不相信此次永州市纪委带队来查处此事,是为追究蚣坝镇政府的“单位受贿”而来,从以往类似的事件来看(比如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辖区内的70余煤老板收取“赞助费”300余万元),往往都是以违纪处理,并没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政府机关向辖区公民与单位或下属机关强行索要礼金,之所以只作违纪处理,有认识上的问题。监管部门可能认为:这些政府机关索要礼金虽然不妥,但毕竟这些礼金并没有进入个人腰包,而且还解决了单位实际困难,情有可原,作违纪处理足矣,不必“上纲上线”到刑罚处置。但我认为,政府机关索要礼金只作违纪处理,更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因素。按照刑法规定,所谓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这段话的表述来看,也就是说,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不算,还必须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比如说,蚣坝镇镇政府强行索要礼金达到20万元(最高检公布的“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0万元)还不够,还必须要蚣坝镇镇政府为送钱的村子“谋取了利益”。蚣坝镇党委书记郭国平虽然对辖区的村子说过:“你们不支持镇里的工作,镇里怎么支持你们的工作?”但以此来判断蚣坝镇镇政府为这些“谋取了利益”,还是很难。毕竟,这种所谓的支持工作也可能指正常的工作而已。

  事实上,对国家机关索贿的行为还要加上“谋取了利益”这条尾巴,很不合理。事实上,也许正因为法律对国家机关索贿行为的处罚过于宽松,导致一些地方国家机关索贿成风。前有宁夏永宁县望洪镇政府借搬迁之际大收礼金,后有神木县公安局大柳塔分局向煤老板索要“赞助费”,继而发生湖南永州市道县蚣坝镇镇政府索要礼金的事件。

  而且,这种对“单位受贿罪”的定罪方式比起犯罪主体是个人的“受贿罪”来说也更不科学。按照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才需要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如果是主动向他人索贿,那么就无需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构成“受贿罪”。对个人索贿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单位索贿的也应当去掉所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尾巴。

  (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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