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杨涛专栏】
3月8日,陕西丹凤县警方认定的凶案重大嫌疑人、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在接受审讯期间突然死亡,尸体上有多处明显的伤痕,家长认为男孩是刑讯逼供致死。
(《华商报》3月16日)
警方和家长各执一词,谁的话才可信呢?如果从2月28日徐梗荣被传唤起,警方就对审讯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那么,警方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调录音录像资料一看就清清楚楚了,双方也不会存在什么争议。
但这一切只存在于假设之中,因为,警方并没有推行审讯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然而,如果这位高中生换成是一位官员,而他所涉嫌的犯罪由故意杀人罪换成是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对他进行立案侦查的不是警方而是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就会成为现实——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检察机关就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截至2007年8月,全国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有两方面,一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制约执法机关的权力,另外一方面,它也是执法机关自证清白的最好帮手。因此,同步录音录像是帮助侦查人员顺利侦查,绝非制造麻烦与添乱子。
遗憾的是,这样好的措施,现在只在检察机关推行,并且只为那些官员犯罪嫌疑人“享用”。然而,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最早的国家——英国,这一设计主要针对的,恰恰就是警察的侦查行为。英国1991年颁布的《录音实施条例》对警察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而随后实施的《录音实施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了对录像制作的要求。在德国,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应该说,对警察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正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
事实上,尽管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比警方少,但警方以案件太多为由拒绝同步录音录像是说不过去的。比如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就专门投入一万余元购入30个高清晰网络摄像头和公安笔录软件,全部配发到基层派出所和侦查办案部门,已在全局范围内实现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即使是一时经费有困难,那么也可以在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中先推行同步录音录像,而后逐步展开。拒绝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其根子恐怕还是怕这种同步录音录像改变他们某些有问题的侦查惯性,使得办案更加困难。
我更搞不懂的是,难道官员在涉嫌犯罪后还要享受额外待遇?为何平民涉嫌犯罪就不能搞同步录音录像来保障合法权益,我希望同步录音录像在警方侦查案件中尽快展开,别在这一问题上继续推行“官民不平等”了。
(作者系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