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国际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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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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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拼车 权力不干涉就好了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我是在读到一篇评论之后才找到下面这则新闻的:据《东方早报》2月24日报道,杭州市交通局正在积极为“拼车”正名,并酝酿出台相应方案。这篇评论说:其他城市对“拼车”仍停留在“围追堵截”或“遮遮掩掩”的阶段,杭州之举虽是“一小步”,却有领天下之先的“大意义”。

  如我们所知,拼车上班早已不是新鲜事。关于拼车的合法与否,三年前就已有过一场争论。当时催生“拼车”这一社会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高油价。而今“拼车”重入舆论视野,其背景则换成了“金融危机”。对于车主来说,拼车既无碍自己又可帮助他人。若搭乘者能分担一点油钱的话,还可以节省一些开支;对于搭乘者来说,选择拼车既比打的经济,又比坐公交方便,这无疑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它甚至还能促进公民合作,减轻交通压力,提高社会效率。拼车在许多发达国家同样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已充分证实了它强大的生命力。

  对于这种民间自发的“双赢”互利行为,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禁止性的规定。依“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拼车乃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公民自发组织,自行拼车,于享有自由和行使权利上并无越界,公权力只需乐观其成就好,何来“放行”——难道没有公权力的放行,拼车就不可“行”,甚至不能“行”吗?

  殊不知,权力为权利授权恰恰与我们今天所挂在嘴边的“法治”背道而驰。不是公民的任意一种权利和自由都需要公权力的赋予,而是无论何种公权力,都需要权利的授予。依“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法治逻辑,权力部门并无法律依据来对拼车行为肆意干涉,甚至端出“行政处罚”的大棒。据说两年前,在杭州开车的朱长军,只因收了搭车人6元“油钱”而被城管罚款两万元。我不知道此案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假设朱长军不是在开“黑车”,而仅仅是我们所讨论的“拼车”的话,那么我要说,这样的处罚就是错案,就是公权力肆意扩张之后的违法滥罚。

  不知道类似朱长军这样的个案还有多少。如果杭州所谓的“放行”拼车指的就是以后不再罚了,这实际上还是公权力固有的傲慢在顽强抵抗着“依法行政”的实现。“不再处罚”实则是对“依法行政”的回归,是一种行政纠错行为,而不是对本就合法的“拼车”的放行。公权力不好意思对公众说“以前是我错了”,而非要借“放行”这一恩赐式的表达,来接受民众的膜拜,实在荒唐。可笑的是,还有评论人从杭州这“放行拼车”的一小步里读出“大意义”!若真有此“大意义”,有一天权力部门会不会还要宣布“放行”公民结伴呼吸空气跟沐浴阳光。那样的“放行”,或许“意义”还会更大一些吧。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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