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国际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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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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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躲猫猫”事件看律师权利的完善
  【中国观察之杨涛专栏】

  “躲猫猫”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网友质疑“网民调查团”调查过程如走秀时,法律界人士却指出:宣传部组织网友进入看守所调查,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刑法和《看守所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公、检、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才能进入看守所。

  (《新闻晨报》2月25日)

  这样的质疑有一定道理,因此,师出无名的“网民调查团”被拒绝接触案件的核心证据是在意料之中的。

  其实,以舆论监督为己任的“网民调查团”应当与事件保持一定距离,应当更多地监督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中的程序公正性问题,而案件实质问题,则应交给被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不过,很遗憾的是,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却非常有限,并不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和制衡司法机关,这也许是“网民调查团”得到许多人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

  比如,对于“躲猫猫”事件,被害人家属根本就不相信警方的结论,不相信死亡是“躲猫猫”造成,而怀疑与警方有关,那么律师的介入就更能帮助他们。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要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这以前的侦查阶段,根本无从得到律师的帮助,案件如何进展,有何疑问,无法及时提出。

  其次,《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被害人代理律师阅卷的权利,仅在《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中有相关规定,但也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因此,连代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无法看到看守所的相关录像和值班记录,更不用说“网民调查团”了,这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监督司法机关很不利。

  再次,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没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这项权利却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所享有。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虽然在实践中,他们也会去调查取证,但如果证人为侦查机关所限制,则往往接触不到。这也不如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待遇,因为刑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果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认定的不同,后者却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及时发现真相。就像“躲猫猫”事件中,被害人家属与警方的认定产生分歧,被害人拿什么来质疑警方呢?

  “躲猫猫”之类的事件,舆论监督很重要,但对于案情的调查,与其指望“网民调查团”,不如完善被害人及其家属和代理律师的权利。法律应当规定,案件进入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有权请律师;代理律师也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调查取证;当被害人及其家属认定的事实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不一致时,代理律师有权查阅警方掌握的证据,如果认为与事实有出入,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或向法院起诉。

  (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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