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评论
尽管当地宣传部组织网民调查团的初衷良好,但由网民参与调查毕竟于法无据。这一点,云南大学法学副教授王启梁说得很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讲,这样的调查不具有法律效力。总体来说,李荞明的死因,最终还是应由司法机关来得出。公众有知道事实真相的权利,但法律没有规定,我们有权利去自己做一个调查。
其实,尽管网民参与调查师出无名,但只要激活现有的制度,网民照样可以满足知情权和监督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所称,可以启动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体系。若当地人大启动监督程序,邀请有关公民参与调查,公安机关就必须出具所有材料,网民也就不会有无力感和挫败感了。遗憾的是,“目前,这些制度长期处于失灵或低效的状态”(何兵语)。这话没错,你看,即便群情汹涌,质疑声四起,当地人大并未及时介入,更遑论邀请公民参与调查。在合法的制度框架内,相关部门并没有迅速行动起来,使现有的制度形同虚无,才催生了网民调查团的尴尬面世。
一些公共事件中,明明该人大代表挺身而出监督权力寻求真相,但我们却罕见他们及时站出来,以至于坊间屡屡发出“人大代表在哪里?”的沉重吁告。这是让人不安且遗憾的。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监督政府、介入公共事件的权力,所以,当地人大代表介入“躲猫猫”事件可以说是责无旁贷。迅速还原事件真相,给公众一个交代,真正让现有制度安排发挥效力,这是当地人大面临的严峻考题。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