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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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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事件必须有人被问责
  ■新华时评

  全国关注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以“网民调查委员会”的介入告一段落,云南省晋宁县公安局已经给出阶段性结论:李荞明仍死于意外。在这起实为“瞎子摸鱼”而不是“躲猫猫”的游戏中,年轻的李荞明遭“室友”普某某拳打脚踢后撞到门框受伤,后不治身亡。晋宁县公安局坚持认为看守所并无过错,管教民警更没有任何施虐、渎职行为。

  但人命关天!年仅24岁的李荞明因为涉嫌盗伐林木在看守所中丢了性命。对此,这个看守所无论如何都难脱干系。况且,网民调查委员会也认为目前的调查其实“很难找出真相”。当事件依然尚有存疑,当一个年轻的生命无端在看守所戛然而止,我们难道不需要对晋宁县公安局看守所予以追问:你们真的恪尽职守、真的问心无愧了吗?

  在警方的陈述中,看守所纪律严明、制度完善,如设立了过渡监室对新收押人员进行教育、监室内安装有受虐报警装置、每天对在押人员进行排查、不定期单独谈话等等,看守所也从未出现任何暴力、虐待、逼供现象。但问题恰恰在于,为什么那么多有力措施、防范制度就是没能防住普某某对李荞明的拳打脚踢?为什么李荞明和他的“室友”们还能那么轻松自如地蒙上眼睛,在看守所内进行这类被绝对禁止的“躲猫猫”?

  据了解,近年来“牢头狱霸”在看守所内对新收押人员殴打致死致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在押人员的人身权利,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这一事件,再次使人们对看守所的管理提出了犀利、沉重的考问。如果看守所不能恪尽职守、严守纪律,这样的看守所就不会让老百姓放心。

  我们必然要追问,“躲猫猫”事件中晋宁警方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正如当年的孙志刚事件,面对一个年轻生命的非正常死亡,我们当然需要问责;面对一个普通游戏所带来的超级杀伤力,我们当然需要问责;为了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我们当然需要问责……如此,看守所也许才不会成为闻之变色的谈资,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望更进一步。

  新华社记者 陈鹏 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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