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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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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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震时不许跑”是什么规定?
  ■公民发言

  连续发生两次地震余震,成都某公司主管李女士欲携包避险,却被上级严厉制止,称“余震时不许跑”是公司的规定。李女士就此在内部网上发帖求证,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被降职降薪。(2月17日《成都晚报》)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就说各种各样的古怪规定吧,网上一搜,就有一大把。譬如说,2004年湖南省在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中要求女性乳房对称;2006年5月,浙江省交通厅明确规定男员工不能留胡须;2006年11月,河北新乐市一中学弄出一个“夜间不准上厕所”规定;2001年,深圳一家医院规定护士要保持“露八颗牙齿”的职业性微笑;2003年12月,黄冈市规定,为严禁摩托车载客,摩托车在载人行驶时必须携带全家福照片;2007年秋天,河北成安县规定收割玉米必须先办“秸秆放倒证”。此外,还有什么男领导不能配女秘书啦,美发只能按摩肩部以上啦,严禁教师强奸女学生啦等等,真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让人哭笑不得。

  然而,“余震时不许跑”的规定,我还是头一次听到。为什么“不许跑”呢?地震来临的一瞬间,你怎么知道它是余震,还是主震?不许跑,为的是保护公司财产呢,还是为了显示公司员工视死如归?难道还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重要的吗?汶川地震中,我们为了一个可能还活着的同胞,可以付出那么多的代价,这足以说明,生命是高于一切的。“余震时不许跑”,难道还要先打电话询问地震局,确定是地震还是余震?如果是地震,合乎规定的程序难道竟是让领导领跑,其他人跟上,不能越级跑,谁要越级先跑,就降级降薪?

  “紧急避险”是举世公认的正当理由,也是自然法赋予的权利,谁都无权剥夺。好的法律和规定不会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而必定充满着人性的光辉,让人在危难来临之际,可以紧急避险。那么,一个公司的所谓规定或纪律,又如何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但话又说回来,如果不是长期以来有些人习惯于动辄牺牲个人利益,习惯于不尊重基本的人性,那么,如此荒唐的规定是不会出台的。(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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