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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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2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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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纠错”需要体制外的力量
  【中国观察之杨涛专栏】

  河南省泌阳县两名当事人蒙冤13年的案件,在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启动下,一、二审中的4名办案法官分别受到责任追究,对两名错案受害人的国家赔偿款已经拨付到位。

  (《法制日报》1月13日)

  案子似乎结了,但冤案之外的讨论连日来却成了热点。河南省泌阳冤案、湖南祁东县冤案、河南沈丘县冤案,媒体近日披露的一系列冤错案,已经让我们有些“审丑疲劳”。不过,再怎样重复的“审丑疲劳”,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场天大的灾祸。几大冤错案的平反,几乎异口同声告诉我们:纠错并没有快捷的渠道,即使像湖南祁东县这样的明显没有作案时间的冤案,也要等个5年,河南省泌阳冤案则长达13年,而河南沈丘县冤案,当事人险些在死神面前走了一回,直至真凶出现。

  现在的冤错案纠正启动,有两条路,一条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诉。不过,上级法院往往是将案件交给原审法院审查,而原审法院是“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错案追究制的面前,他们往往选择的是维护原来的决定。在湖南祁东县冤案中,匡增武在2003年第一次申诉时,就遭遇到衡阳市中级法院的驳回。经过多年的上访,连祁东公安局长都认为此案是错误时,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竟然在案件汇报会上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

  另一条路是向检察机关申诉。然而,在这条路上,当事人往往面临着与向法院申诉一样的困境,案件当初就是他们公诉的,如果检察机关去纠正这一案件,也等于打自己的耳光,在错案追究制下,这条路也是相当渺茫。事实上,在这几个冤错案的纠正中,没有一个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抗诉的。

  冤错案的发生已经让当事人饱受折磨,而纠错的艰难更是让他们雪上加霜。要让纠冤错案的机制顺畅,看来少不了民众的监督和制约。有人说到人大,但人大的监督并非专业的法律监督,也不是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在上述几个案件中,相关法院对人大的监督往往一拖就是几年。因此,在考虑加强人大的监督同时,还必须激活民众对于司法纠错的其他监督机制。

  目前,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一条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如果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能直接参与冤错案的监督,有权启动再审程序,就能避免司法机关制造阻力妨碍再审的启动。然而,遗憾的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都无法履行这样的职责。根据现行规定,人民陪审员并不参与对再审案件的立案和审理;而人民监督员也不参与监督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当现实的司法环境已经展示出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困难时,我觉得应当扩大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权,例如,当事人有权向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申请再审,合议庭审理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再审;当事人也有权向人民监督员提出申诉抗诉的请求,人民监督员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抗诉。

  (作者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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