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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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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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向人大代表致歉无关胸怀
  ■公民发言

  武汉市市长阮成发在听取市人大代表们的意见时,面对来自汉阳代表团的代表胡明荣的质问,做了三次检讨。这引起了报道此事的记者的感慨,特意写了一篇题为“代表的腰杆与市长的胸怀”的“手记”,赞道:“一个市长的胸怀,由此可见一斑”。

  (1月8日《楚天都市报》)

  这位记者的“感慨”也让我十分感慨,最让我“感慨”的,就是记者在“手记”此事时用了“胸怀”一词。给人的感觉是,市长面对代表的质问,没有勃然大怒或拂袖而去,是一种了不起的罕见的优秀品格,需要我们称赞不已。真是这样的吗?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地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各级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都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这样的制度设计,意味着市长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的质问或质询,是一项最起码的义务,如果做得不好,则理所应当地要对人大代表做出检讨或致歉,并且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弥补——这既然是他的法律义务,也就无所谓“胸怀”不“胸怀”的了。一用“胸怀”这个词,事情反而暧昧起来了,似乎市长向人大代表检讨、致歉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再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了。

  舆论中倡导的价值,必须和基本制度中体现的价值相一致。如果制度中的“义务”,在舆论中长期被作为“美德”来宣扬,那么久而久之,某些官员也会在潜意识中,把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做某种可有可无的“美德”,这样一来,就麻烦了。(邬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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