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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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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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套房 父子五人齐聚法庭
 老伴出殡当天,老张和四个儿子签了一份协议,决定将老两口的房子交给大儿子,以后老张由大儿子独自照顾,其他三个儿子既不要房子也不照顾老张。然而,当大儿子想要将房子出售时,几个兄弟作为遗产继承人,却不愿签字协助过户。为此,老张和四个儿子齐聚法庭。

  这套60平米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属老张夫妻所有。2007年3月,老张妻子因病去世,出殡当天,在兄弟四人的舅舅的主持下,老张和四个儿子签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老张生老病死都由大儿子承担,60平米房屋归大儿子,其他三个儿子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一年,相关部门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去年5月,老张和大儿子与冯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将房子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冯某,老张和大儿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冯某即支付了定金1万元,之后又给了5万元房款。但是,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时,被通知需全体遗产继承人签字。在冯某的要求下,大儿子先找到关系最好的兄弟请求签字,但是遭到拒绝,因此也没有信心再找其他两个兄弟。

  冯某于是告到溧水县法院,要求办理房产过户,老张和大儿子为被告,其他三个儿子为第三人。法庭上,老张和大儿子表示,房子过户不成,都是老二、老三和老四的责任。二儿子说:“协议只约定了房子归老大所有,但是没有明确他有出售权,如果出售了,房款要给父亲养老。”三儿子说:“我作为家里人,要求以同样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四儿子说:“一直都没人找我签字,房子卖不卖,跟我没关系。”

  法院查明,2007年3月签协议时,一个儿媳曾提出协议中要注明“父亲未死,老大无权出售房屋”,但其他人提出“反正你对老头子什么事都不管了,你管他卖不卖呢”,所以协议中未注明能否出售房屋的内容。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有效,老张和大儿子对房屋有共同的处分权。

  至于其他三个儿子是否应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认为,买房人冯某未亲自与他们商谈签字事宜即诉至法院,虽情理上有失偏颇,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二儿子提出的想要购买该房产的要求,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家庭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和四个儿子协助冯某办理过户手续。

  通讯员 溧海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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