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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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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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尽快清晰界定“贿选”
  ■公民发言

  陕西省韩城市龙门村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王文选,因给村民发放1332万元“人头钱”而被称为“天价村官”,就此被抛上舆论的风口浪尖,立身于冰火之间。(1月6日《法制日报》)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平白无故,你干嘛要给每个村民发钱?还不是为了当村主任嘛!没错,王文选是想当选,他是一个企业家,也有实力发钱。但问题是,想当是一回事,怎么当又是一回事。给村民发钱,就难免有贿选之嫌。贿选近来在基层选举中多有出现,但如何界定贿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刑法中也有“破坏选举罪”,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而非国家机关,因此,该条款并不适用于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贿选”问题。果不其然,有律师就认为,王文选的垫资行为属于赠与,相当于保证金,没有违法。不少人揣测王文选很可能利用村主任的职务搞腐败,这是对“富村官”们的一种有罪推定。有罪推定的确是要不得的思维。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法律不能明确界定什么是贿选,即便有企业家愿意给老百姓发钱,愿意做村官造福乡里,他也必然会被舆论戴着有罪推定的眼镜来看。比如我,就不得不对王文选的大方保持着相当的警惕。(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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