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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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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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不该批示此案
  ■第三只眼

  对于此案,真正耐人寻思的是郴州市委书记的批示,他的批示暴露了权力对法律的随意干涉这一事实,也揭露了此案的本质。

  尽管市委书记在批示中表示要“请上级法院复审”,体现了对司法制度的尊重,但他的批示本身是不妥当的。因为,在批示中,他已经表示“可以肯定彭北京有冤屈”,倾向性十分鲜明。

  在特殊的官场话语体系下,这一批语势必会对当事法官乃至整个法院系统产生影响。可以说,市委书记的批语出来后,当地法院已经无法客观独立地对待此案。事实上,当事法官、郴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表示:“法院已经向郴州市委书记和湖南省相关部门做出汇报。”法官依法执法,为什么要向市委书记和有关部门“汇报”?这岂非正表明,权力对法院司法的介入太过容易?

  彭北京和相关法院之间究竟谁是谁非,不能单纯看谁更煽情,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实际上,此事之所以会闹成现在这种局面,归根到底,正是因为权力随意干涉法律所导致的。因为,当初彭北京之所以遭到他所说的“不公正对待”,就是因为时任郴州市委纪委书记的曾锦春以权压法,郴州中院在曾的干预下枉法裁判。

  自然,现在郴州市委书记对此案的相关批示,与当年曾锦春利用职权对此案的干涉,在立场上并不相同,但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暴露了权力对法律的强大左右力量,法律不得不向权力“汇报”。这,才是导致此案成为“葫芦案”、决斗书出现于法治社会的根源。

  (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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