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杨涛专栏】
新泰的丑闻,一方面反映了某些政府机关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精神病人的认定上,严重缺乏正当程序,缺少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缺乏公开、公正的听证程序,导致正常人被当做精神病人随意关押,成为权力滥用的牺牲品。
当前,有关精神病人的问题存在两方面。一是对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特别是那些有过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司法机关和政府是放任不管。《刑法》虽然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精神病人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实际上,无钱或不负责任的家属往往放任精神病人,政府部门由于经费等原因,往往也疏于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与强制医疗,这导致一些精神病人由于缺乏看管而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就是那些并没有患精神病的人,例如上访者,由于缺乏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司法程序上的认定,因而,往往被一些政府部门当做精神病强制送往精神病院。
在国外,对于精神病人的认定是件非常严肃的事,必须由法官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例如,在美国,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都是由法官来裁决,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监管、民事交托监管。刑事交托监管是指将犯有某种罪行的精神病人,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交付精神病院或精神康复中心监禁;民事交托监管则是根据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对他人构成危险程度的判定,由国家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或其他限制自由的措施。1981年3月30日,美国总统里根在华盛顿的希尔顿饭店门前遇刺,开枪的是科罗拉多州的失业青年约翰·欣克利。经过7个多星期的审判,陪审团作出了欣克利无罪的裁决,但地区法官帕克在宣布被告无罪的同时,判决应立即送欣克利去精神病院。2003年,欣克利曾向法院申请离开精神病院探视父母,福莱德曼法官在听取了控辩双方以及医疗鉴定机构长达5天的辩论后裁定:允许他外出6天。
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精神病人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有两大好处:其一是通过中立、公开的司法程序来认定精神病人,可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避免那些正常人被权力机关无辜送往精神病院;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真正危害了社会或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患者,政府能够承担起监管责任,避免其对社会产生危害。
因此,我国亟待建立精神病人认定的司法程序,所有已经触犯法律或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都应当送往法院,由法官通过公开的庭审程序加以认定。而所有被法官认定患有精神病并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人,都应当送往政府指定的场所接受强制医疗。那些认为自己受到迫害、不是精神病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听证后,裁决是否可以出院。
(作者系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