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溧海 记者 吴杰)夫妻协议离婚时,因为妻子没有收入来源,协议上约定丈夫每月支付给妻子生活费1000元,迟一天加100元。后来丈夫收入减少,两个月只支付了每月500元,妻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迟一天加100元”,这样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去年3月,王某和妻子郭某协议离婚。郭某年近50,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双方约定,从去年4月开始,王某每月支付给郭某1000元生活费,一直付至郭某与他人结婚,或开始拿养老保险金为止。付款方式为每月18日前打入郭某存款单,迟一天加100元。
但今年的1月和2月份,王某只付给前妻每个月500元。郭某索要无果后,于3月份将前夫告上了法院,不但要求支付不足的生活费,并承担“迟一天加100元”的违约金,共计7000元。王某无奈表示,少给500元是因为收入变少了,成为被告之后,他就没有按时支付3月份的生活费。
法院认为,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有证据证实,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迟一天加10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为19.5元。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给付生活费及违约金共计20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