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先生:去年我买了套两居室,合同约定今年5月交付。但是开发商并没有如期交付,直到8月,我才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通知”,称将推迟到9月交付。近期,开发商又说:“房子是可以拿了,但由于验收中一道手续没下来,竣工验收备案表尚未拿到,需要再等等。”关于延期交房赔付的问题,我们合同上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但开发商只愿意按1年期的同期贷款利息赔,请问这有道理吗?
《金楼市》:快报长期合作律师朱鑫表示,对于购房合同中“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一般理解是按延期的时间去看贷款利率的年限。比如说韦先生家的房子延期在一年内,开发商提出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赔付说得通。但对于业主来说,如果认为总房款的一年期贷款利息赔付额远低于自己实际产生的损失,则可以另外主张损失索赔。比如,这期间韦先生为房租或者住房贷款付出了较大的损失,他就可以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去追究开发商的法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