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谨防以暴制暴
■公民发言
徐美玲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一名机关行政人员,在警方一次集中打击赌博行动中,她因打麻将被罚了500元。但令她想不到的是,一个月后,她的姓名、住址及案件名称等全都上了报纸。当地警方在媒体上曝光违法人员(单位),此举引发了不少争议。
(9月17日《新华网》)
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不可为。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规定执法者可以采取登报曝光的方式惩治违法者。当地警方此举,本身已经违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当地警方说:这些上了“黑名单”的人至今无一人投诉,说明我们做对了。这样的逻辑着实可怕,照此推理,只要是老百姓没有投诉的,执法机关就可以为所欲为了?没有了基本法治底线,这样的执法行为又如何能“追求一种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类似“以暴制暴”的执法思维大有市场。在一些执法者的潜意识里,违法者就是“刁民”,不严惩不足以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至于违法者的权利,似乎变得不重要了,甚至认为违法者哪有什么权利可言。正是在这种潜意识的激发下,一些执法机关才迷恋上“公捕大会”、“公开曝光”这样的“羞辱性”执法。再往深里说,刑事执法中的刑讯逼供等现象,根源上也都与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思维存在关联。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为法治而奔走呼告。然而,再完美的立法、再公正的司法,都无法承载起优良的行政执法对于法治的价值。而衡量行政执法的优良标准,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善”字。如果不能以公民的视角去对待违法者,如果仍然迷恋“以暴制暴”的瞬间快感,那么我们就始终难以抵达法治的彼岸。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