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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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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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应该能小则小
  ■热点纵论

  违法情节和行为都相同,有人被罚1000元,有人却被罚2万元,这显然不公平。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成都市出台20多项实施细则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依法行政。

  (《成都商报》9月10日)

  近年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民间呼声渐高,很多地方就此出台了规定,但效果却不太理想。和成都的做法类似,很多地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途径,都是把违法情节细分几个等级,再把处罚程度与其一一对应。这种规范方式虽有一定作用,但弊端是,对于违法情节轻重的认定,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可以罚2000元;客车超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这样的规定在交法中比比皆是,如此“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

  从理论上讲,把车停在工厂门口与停在消防队门口,违法的严重程度确实不一样,处罚也应当不一样。可在复杂的执法实践中,其实很难甄别哪种违法停车的性质更严重。于是在很多时候,罚款多少要看交警的心情,要看违法者的态度,要看是哪个单位的车、什么人违法。

  很显然,问题的根子还是在于交法赋予交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样一种违法,罚金动辄相差10倍,这么大的自主权,交警想不滥用都难,即使本意上是秉公执法,也不一定都能用得恰当。所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关键,不在于给了很大权力再去约束,而在于从立法源头削减“自由裁量权”,压缩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对于违章停车的处罚,20元至50元行不行?或者50元至100元行不行?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权力、关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能小则小、能少则少。

  较小(少)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执法的灵活性、合理性,但能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执法的公平性——不公平便难言合理,在包括规范行政处罚在内的法治建设中,我们首先要追求的是公平,然后才是合理。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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