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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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1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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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问责”逼着法官好好审案
  ■今日视点

  云南省高院近日出台规定,在全国率先对违法审判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9月11日《法制日报》)

  虽然教科书里经常强调,在法律的帝国里,法官是独一无二的“王侯”,除了宪法和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能够超越任何限制“为所欲为”,或者是法官违反法律的意旨就无从追究。恰恰相反,对“正义守卫者”进行监督和制约,向来都是法治内涵的一部分,从古雅典城邦的“大众审判”到现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都显示出法治对司法专权危险的制度性设防。

  在我国,虽然确认并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政策上也出台了不少有关审判的纪律要求,并力求通过司法民主化来化解司法违法擅权的危机,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仍比较欠缺。从前些年的“舞女当法官”到近来频频爆出的“中院腐败”案件,都在深刻提示我们:健全司法行为监督机制已刻不容缓。

  在这一背景下,云南高院对违法审判进行终身问责制,在我国尚未实现法官终身制的情况下颇具意义。它破灭了一些临时岗位上的审判人员不安心办案和借机腐败的幻想,用“无限期追究”的形式将责任与当事人捆绑在一起,对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可产生强烈的“倒逼”效应。

  更值得关注的是,云南高院的细则还突破了以往类似制度容易陷入的“形式主义”窠臼,在问责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知道,以往的合议庭审判和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都强调“集体责任”,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中往往弱化了单个成员的责任意识,甚至使得一些以权谋私者利用“集体”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而细则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责任追究具体到人,有望改变以往“集体负责就是无人负责”的困境。

  当然,书面上的制度始终只能昭示价值和决心,它能否得到切实执行,才是最关键的问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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