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该市发改委制订的一份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规定每周少开一天,倡导公务出行选乘公共交通工具。
(《东方早报》9月10日)
这份通知下发到各行政机关也许波澜不惊,但在网上却引发了网民热议。笔者当天下午四点察看新浪网民在这一新闻后的跟帖时,就已超过了千条。多数网民在留言中对此制度冷嘲热讽。如有位网友评论称,“公务车限制出行真是无稽之谈。我认为真正的公务用车是绝对不能限制的,裁减超额配置的公务用车才是正道。”还有位网民质问,“能否公开哪个部门多少辆车?什么牌号?如果违反了怎样处理?否则谁来监督?要不一纸空文,欺骗百姓!!”
应当说,大多数网民的评论还是理性的,不少建言也颇具建设性,理应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只是在这样一条新闻下跟帖表达对“公车腐败”的愤懑或对“行政廉洁”的期待,都未免是打错了靶子。因为上海市发改委所制订的这份通知根本不是着眼于反“公车腐败”,而只是为了“节能降耗”。甚至公车每周少开一天也不是上海市政府的制度创新,而只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的践行。即便这不是“以文件贯彻文件”的行政潜规则,也只是旨在“加强节油”的一项举措。它不可能负载起民间蕴藏已久的反腐情绪,更无法承担反公车腐败之重。
我做出这一判断并不是要为“公车腐败”开脱,也不是要为“反公车腐败”的无力辩解。相反,我倒是从中获得了一个节能省油的治本之策。如果说节能举措注定了无法承担反腐之重,那么反腐举措得当却可收到节能之成效。这未尝不是对国家节能政策的一个提醒:与其以“少开一天”这样的行政命令去推进节能,倒不如将“公车腐败”袒露在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与监督。历史经验表明,试图以上级权力去压制下级权力的腐败欲望,总是收效甚微。而且,上级权力无法做到对下级权力的无缝监察。权利则不同,其主体的广泛性使得权力无时不在其监控之下。只要权利的监督权得到了保证,权力的腐败就无法逃脱权利的慧眼。
于上海之外,山东省级机关9000多辆公务用车已先行一步,排号轮休了一遍。据新华社的报道称,“少开一天”并未明显影响到办公效率。既然现有公车“少开一天”都能保证公务,那么增加新车也就完全没有必要。当地明年的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对政府部门的预算中,就不应再有增加新车的开支。当人民的监督权可以通过人大代表的反对票来遏制公车消费时,反公车腐败才称得上是有了坚实的第一步。当那些在非公务时间出没于大街小巷的公车随时可能遭到公民的投诉和媒体的曝光,舆论压力之下对公车私用的责任追究也不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反公车腐败也就有了最坚实的成效。
当公车腐败已被遏制时,当官员的不当行为都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节能的目标又何须要借助《关于转发××部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节能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来推动呢?!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