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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式,小金库之类的集体腐败也就成为屡禁不止的普遍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将集体腐败列入刑法犯罪是有积极意义的。可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即便能破除法不责众的思维,但也未必就能够阻止集体腐败。
从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一个单位人人是集体腐败的参与者,难道要将这个单位取消吗?这也是不符合现实的。从某种角度看,所谓的集体腐败就是“一把手”腐败。如果没有“一把手”腐败,何来的集体腐败。从腐败的程度来看,下面普通职工即便是腐败的利益分享者,其程度和性质也是不可能与“一把手”相提并论的。就拿私设小金库来说,想出私设小金库的肯定是一把手,而一把手之所以能设立小金库,是因为权力不透明和监督无力。一把手设立小金库并不是为了搞集体腐败,恰恰在于小金库能为自己服务。试问,有多少小金库的账目是公开的?小金库只不过是领导的“取钱盆”罢了。而广大职工之所以能够沾上集体腐败的“光”,只是领导借此套上“集体腐败”的帽子,以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已。
如果集体腐败让集体担责,对于普遍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诚然,他们也是集体腐败的受益者,但他们是被动地接受。他们有权决定单位设不设小金库吗?让权力变得越来越透明,切实监督好“一把手”,即使不将集体腐败入刑法,也是可以将集体腐败的可能降到最低的。(王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