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记之杨耕身专栏】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络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仅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但对此,也有学者不以为然,表示“管得太宽”。
(8月27日《信息时报》)
关于要不要专为“人肉搜索”启动立法资源,值得商榷。因为假如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案成熟的话,“人肉搜索”作为一项关涉隐私权的行为,势将得到明确界定。所以,我们更需要的是一部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不过,尽管我不准备支持专为“人肉搜索”立法的动议,但并不表明我将采取支持“人肉搜索”的态度,它的确到了需要正视的时候了。
每个人都是一座独立的城堡,一切未经允许的进入,都将构成无礼的入侵。而“人肉搜索”的实质,却是一群具有窥私欲的人们,隐匿起自己的真实姓名与身份,拉起道德与正义的虚幻大旗,实现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利长驱直入式的侵犯,使公民个人信息无所遁形于人前,最终将网络这种现代科技异化成为封建时代“浸猪笼”一样的道德仪式。这可能也是迄今为止,人们所能搭建起来的最高明的道德祭坛。作为一个事实,“人肉搜索”迅速蹿红网络以来,除了极其个别的事例,几乎所有的被搜索者都首先被定性为非道德或非正义者。但是,以非道德的方式对付非道德,以非正义的方式对付非正义,难道这就是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所倡导并追求的吗?
面对“人肉搜索”,每个人都应该自问的是:你愿意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吗?也许“人肉”这两个字,最形象地表明了那些不幸沦为被搜索者,在一些借由网络聚合而起的大多数人面前的状态。它就是一堆肉,而仅仅一堆肉,是不必具有权利意识的,更遑论尊严与自由。而且,试问当我们面对一堆肉时,又有谁会在乎它的感受?这也正是我们所能发现的,目前力挺“人肉搜索”者的重大缺陷,那就是一直以来,他们从来未曾想过那些“人肉”们的感受。当然,在某种虚幻的道德精神激励下,他们也是不屑垂问于“人肉”的。当我们从来没有问过那些“人肉”们的态度,那么“人肉搜索”大行其道就是怪异而且恐怖的。而“挺搜派”的无知则在于,他们也许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也可能会成为被搜索的“人肉”,变得赤裸裸,真正体验“他人即地狱”的滋味。
孔子曾经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我们永远不能以道德的方式来促成道德,以正义的方式来实现正义,那么网络所呈现的仍只是一个社会的丛林形态,而非法治形态。在法治社会,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这不仅是每个人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这种社会行为方式应当秉持的底线。代表现代科技文明的网络,需要每个人从硬盘深处、从骨子里去掉一些残存的道德毒素。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人肉搜索入罪”只能是个笑话
■第二落点
假若将来的刑法中真加入了人肉搜索的罪名,我们会发现那其实是个法律笑话。立法者该怎么去定义人肉搜索这一行为?所谓的人肉搜索,无非是广大网民利用网络强大的信息汇集能力,寻找某个人的基本信息,这样说还是过于“学术”化,更通俗更本质一点说,就是通过人打听人。譬如坐公交车发现了一见钟情的陌生女孩,你想了解她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于是在网络上求助:谁知道啊?恰好网上刚好看到的人有所了解,而他又非常八卦且有意帮助你,告诉了你相关信息或线索,这就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其实是自从人类从树上走下来学会说话以后就有的普遍行为。北京山顶洞人头领发现另一个族群的人,就会问旁边的人:“那个人是谁?”他开始启动了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绝不是从“虐猫事件”才被发明使用的,《西游记》里就有过许多案例,孙猴子要是打不过某个妖怪,就会跑到天上去问诸仙“那妖怪是什么来历”,且屡次成功地把各色妖怪人肉(或叫仙肉)出来,那是谁谁谁的仙童或坐骑。要是孙猴子时代就有网络,他要“仙肉”起来就不必费劲地翻筋斗云,只要发个帖。
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无处不在,那么这种行动搬到了网络里,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呢?在一系列的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里,真正涉嫌犯罪的不是人肉搜索参与者,而是那些利用工作便利和权限透露本该保密的信息的那些人,譬如利用了银行、电信、公安户籍管理这些资料系统的人。因此要规范的是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而不是人肉搜索本身。
热衷于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人,要搞明白要规范的是搜索还是人肉,如果说搜索就违法,那么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每天都有人在使用网络搜索引擎;如果你们针对的是人肉的话,那更是个笑话,街上问个路,那就是人肉问路,饭馆里问服务员有什么特色菜,那就是人肉佳肴,问新来的同事是谁,你就是违法人肉别人个人信息了。非要立这样的法去管制人肉搜索,结果无非是以后人人戴口罩,打死不开口说话。(范辉军)
不妨期待“人肉搜索”自发形成秩序
■第三只眼
社会生活有很大的部分在法律影响之外,秩序常常是自发产生的。因此,我们应该以忍耐与宽恕之心,期待一种自发形成的“人肉搜索”之秩序。自发形成的“人肉搜索”秩序并不必然等于丛林法则下无规则的生活,法律过多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会影响公民与社会的成长。
那些认为必须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的人,表面上看是“法律至上论”者,而实质上却是“法律怀疑论者”。他们怀疑,刑法关于侮辱、诽谤之规定,民法关于侵权的界定,无法面对网络社会出现的如“人肉搜索”等新事物。而事实上,法律是一个抽象而又弹性的科学体系,对于社会变化具有巨大的适应性,它应该允许社会在不动摇法治大厦根基的情况下,让新事物自发形成新秩序。
其实,法律并不是不存在,刑法、民法、行政法当然适用于“人肉搜索”,也正是因为如此,“人肉搜索”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对个人进行加害。但毋庸讳言的是,“人肉搜索”也呈现出了魔鬼的面目,这仿佛让要求专门立法者找到了足够的理由,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力更不是天使,而是我们不得不忍耐的一种恶,法律对待“人肉搜索”,与政府任何权力一样,必须恪守适度的底线,否则往往会给人一种权力无所不在的感觉,社会的自由与秩序就会有受威胁的危险。这个时候,我们必须思考的是,“人肉搜索”是否已经真的泛滥成灾、超过了我们容忍的限度,而必须在既有法律框架之外再设一个囚笼将其束缚,才能还社会安宁与个人自由?而事实是,我们对于“人肉搜索”的认识还不够,因此,我们对于“人肉搜索”带来不便的容忍空间仍然巨大,我们应该有耐心等待其形成一种自发的秩序。
(邹云翔)
■相关评论
规范“人肉搜索”
莫抵消其正面功能
从感情上讲,我不同意法律干预“人肉搜索”,毕竟,至少在“人肉搜索”刚出现时,它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手段存在着。
但从理智上,我们也必须承认,“人肉搜索”现在已被严重滥用,更多的时候,它不是在发挥监督和批评作用,而充斥着怀有个人目的的报复、造谣、辱骂和骚扰,严重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权利。即便是一些出于正义诉求的“通缉”,也常常导致不相干的人被“误杀”,却得不到任何道歉和补偿。
假如我们今天放纵“人肉搜索”,明天很可能所有人都将供人“烤肉串”——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可怕前景。所以,对“人肉搜索”不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也是说不过去的。
“人肉搜索”虽应加以法律规范,但在立法之初,首先要考虑的则是如何防止“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被不适当地抵消问题。而要保障其正当性不被消减,则有以下几个问题有待厘清。
第一,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诽谤罪、侮辱罪均属自诉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究”,那么对“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隐私,也应遵循这一标准;第二,如有被搜索对象起诉,其追究对象也只能涉及最初发布消息者;第三,在为这类案件量刑时,法官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有证据表明被搜索者确有违法事实,法官应在一定程度上减免搜索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我们致力打造的是一个公民社会,而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利益),实施必要的批评和监督,不应受到过多的诘难。(高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