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审议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为了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8月26日《东方早报》)
“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一词之增,大有深意。在以往的立法思维中,更多秉承强制性,即告诉人们“不应当做什么”、“如果做什么将得到什么惩罚”,这种强制规定往往缺少引导功能。而在法律制度中增加“促进”二字,则体现了从“强制”思维到“引导”思维的转变。引导人们“应当做什么”,“如果做什么将得到什么好处”,这不仅有利于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制度,也有利于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在有关道德的哲学思考中,有“义务的道德”之说,即不需要理由而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很多法律制度就类似“义务的道德”。不过,现实中并非所有法律制度都类似“义务的道德”。比如,尽管大排量汽车与国家节能宗旨相悖,但国家不能直接剥夺车主选择“油老虎”的权利,也不能禁止大排量汽车的生产,相反,只有通过政策激励来实现。同样,循环经济也是如此。国家不能用强制手段直接要求被约束对象选择循环经济,而需要政策的鼓励和引导。
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讲,“成本——效益”始终是衡量行为选择的一个标准。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激励作用不容忽视。国家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被约束对象的“成本——效益”分析。遵守法律,可以得到大于成本的收益;不遵守法律,将会得不偿失。从“循环经济法草案”到“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一词之增,彰显了立法中强制思维到引导思维的转变。 (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