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2008 年 3 月,秦先生通过一中介看上了建邺区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 56 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约定, 秦先生当天付了1万元诚意金,并约定诚意金将自动转为购房款。一周后,秦先生觉得南京二手房价格有下降趋势,经过和家人的商讨,决定暂时放弃购房。于是,他找到中介公司表明了自己的意向,要求退回 1 万元的诚意金。
秦先生认为,他还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交易行为还没发生,中介理应交还诚意金。但中介公司认为:“议价成功后,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诚意金由出售方没收。”另外,收到诚意金的当天,中介已将 1万元交给卖房人刘女士,并让刘女士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所以交易行为已经发生。对此,秦先生十分郁闷,想知道自己能否要回那1万元,并结束购房行为。
[律师在线]
本案中,秦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承购意向书》中对1万元诚意金的性质及用途已作出明确约定,并且中介公司在收到诚意金后已及时将该款交付给卖房人刘女士。此时该诚意金的性质已转化为履约定金,也就是说,秦先生支付的1万元是用于保证与刘女士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秦先生拒绝签订合同,则刘女士没有返还1万元定金的义务,也就是说秦先生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支持: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伟
本期主持:快报记者 张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