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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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少地方政府意欲一手遮天
· 强制“公车让座”
体现立法迷信
· 官员为什么喜欢为商家站台
· 定位于机关作风问题是否有些匆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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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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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车让座”体现立法迷信
  ↓法规绑架道德是文明的倒退 中国网 7月4日 作者 刘海明

  7月2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其中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河南商报》 7月3日)

  [中国网一评]

  地方人大颁布的《条例》,属于法规的一种。用法规的形式,赋予老人、孕妇坐下的权利,这种立法精神,值得赞许。但是,该草案用罚款和剥夺拒不让座者乘车权利来迫使乘客履行让座的义务,则大谬矣。

  以道德绑架的方式迫使某人就范,动机崇高,手段错误,每每尴尬收场。同样,用法规来绑架道德,硬性要求乘客如何,也犯了类似的错误。并且,这种错误比单纯的道德绑架性质上更恶劣。用权力意志,强奸了另外一些人的自由意志,尽管后者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不道德的。问题在于,后者的这种自由意志,譬如说不想让座,虽然与道德伦理格格不入,但他并没有给其他人造成威胁。而法规声称有权对他罚款、剥夺乘客的权利,则是赤裸裸的暴力行为了。这种法规绑架,不仅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而且是现代文明的倒退。

  法规绑架道德,解决不了道德危机。现代社会的道德状况固然不容乐观。我们的社会道德取向,站在了两个极端:从极端的无私道德取向一步跨越到了极端自我道德的取向的边缘,缺少中和的地带。事实上,社会道德取向的最佳立足点刚好在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中间,甚至说略微靠近个体利益。我为社会的前提是在力所能及情况下的“为”,不是不要自我利益的“为”。也只有这样的“为”,才是可持续的“为”。

  [快报再评]

  郑州立法强制“公车让座”,体现了立法迷信。依法而治的想法,深入人心;道德滑坡的境况,人所共见。在这种情况下,就出台了一个“公车让座”的强制条款。但这谈不上立法精神值得赞许,因为这根本就没有体现法的精神,体现的是立法机关的自大,自以为一切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立法要管住人们的全部生活。

  法是为了保证基本秩序而不得不有的恶,它的指向不是高尚,而是避免冲突,让你知道在什么地方你可以放马奔驰,在什么地方必须收手。公车让座是一个文明教养问题,甚至社会风尚问题,但并非一个权利侵害问题,无须法律来插手。

  法律可以保证老人、孕妇的座位,方法是规定公车须设立老人、孕妇座位,而非规定乘客见老人、孕妇要让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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