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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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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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时,住宅房变办公房
买房人要求赔偿却被法院判败诉
  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宅房,卖房人承诺可以迁三个户口,可是在过户时,却发现房屋性质成了办公房,根本不能迁户口。

  买套住宅,过户时出意外

  2007年3月14日,韩同贵(买房人)通过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和韩春(房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该房屋位于下关区和燕路5号的燕语华庭小区的404室,双方约定房屋性质为住宅,可以迁三个户口,韩同贵当天就交了1万元定金。

  10月18日,国土部门向韩春颁发了404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其中地类用途一栏为“住宅用地”。卖方韩春据此认为这是住宅,就在卖房合同里大方地写上了“住宅”二字。

  10月25日,双方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07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产权证和土地证,如因卖房人原因造成违约,赔付买房人总房款的20%。

  哪知韩同贵和韩春在2007年10月25日办理过户手续后,均从房产部门意外得知:这套房子的房屋用途已经由住宅变更为办公。

  法院:买卖双方都没错

  韩同贵认为,办公的房子不能迁户口,卖方应赔他房价的20%;而卖方韩春则认为,房屋用途性质变更他事先也不知道,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今年3月,韩同贵以韩春违约为由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春赔偿因不能迁户口带来的损失5万元,加上20%的违约款,总共近13万元。但下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卖方根据土地证来判断房屋用途不存在欺诈或隐瞒事实的情形,后房屋被有关行政部门所变更,并非买卖双方所能决定的。由此导致房屋未能及时办证也不是卖房人一方的责任。因此双方都不违约。

  [案件背后]

  开发商盖错房子导致7起退房

  韩同贵很是想不通:房屋性质从住宅变更为办公后,按照银行贷款规定,要首付50%房款,贷款利率还上浮10%。土地年限也成了40年,今后生活的物业费、水电费都要按商业标准交纳,这些都是看得见的损失。

  “他亏?我也亏呢!”作为卖房人的韩春也是一肚子苦水:自己也是受害者,和买方一样买到其余房子的人家有7家都已经退房了。

  就此,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相关人士表示,一个商品房项目以住宅用地立项,但等到规划部门核准后,如果房屋没有卫生间、未加隔断等原因,只能认定为非住宅性质用房,这时就要变更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

  [律师意见]

  买方解除合同可要求补房屋差价

  “法院判得很对,没有偏袒一方。”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未涉案律师)认为,关键是买方不想退房又要赔偿。

  那如果买房人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呢?罗利军说,那只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如果房价有上涨的利润,买方仍需要另买房居住,因此可以主张要求卖方承担其间房价上涨的差价。此时房子已经归还卖方,卖方获取了这部分“利润”,应当可以对买方进行补偿。快报记者 尹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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