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6月24日《京华时报》)
从网民的反应看,大家对收费普遍持反对意见——我的感受也差不多,政府信息也要花钱买,很有些别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了,行政机关因此要增加一笔开支,这笔开支是“自我消化”还是再次“取之于民”?我想应该是前者。一方面,所谓“自我消化”无非还是花纳税人的钱,政府信息公开是服务于民的一部分,就像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不应收费一样;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本就是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履行这个义务是法律的要求,应该是无条件的,更不能把收费作为履行法律义务的前置条件。
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公开的信息,本就为百姓所共有,理应为百姓所共享,政府公开信息在本质上属于公共品,不具备商品属性。而收费,哪怕只是低廉的收费,也会让政府公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商品,自然会让老百姓产生疑问:政府信息到底为谁所有?这种收费是否有乱收费的嫌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刚实施,不仅一些政府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缺乏主动性,而且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也处于“低幼”阶段。要将“条例”落到实处,配套措施应该鼓劲、督促,而不是变相抑制公开信息的热情。
按照两部委的规定,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的范围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即是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费,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收费——如此规定会起到何种导向作用?是在鼓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还是起相反的作用?恐怕不言自明。
(晏庆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