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王女士2004年4月受聘于南京某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008年4月合同到期,王女士要求再续订劳动合同时,遭到企业拒绝,王女士在与企业协商经济补偿时,该企业说,合同到期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王女士认为企业拒付经济补偿款没有道理,故于昨日打进快报法律热线求助。
江苏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张保强主任律师答复:王女士合同到期,在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王女士可以再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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