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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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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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权力机关藐视法律的权利
  ↓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论太荒谬 新民晚报 4月25日 作者 郭松民

  湖南株洲煤商黄友元,曾因一起经济纠纷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处理。12年前,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友元胜诉,同时裁定塘沽分局赔偿她“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时至今日,她仍没拿到这笔钱。塘沽分局法制办主任吴凯营告诉黄友元,“分局和市局的态度还是和过去一样”,即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因此要想解决双方争议,必须将株洲中院的判决书暂且放在一边。(南方都市报 4月24日)

  [新民一评]

  好一个“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这句话从一个公安分局的法制办主任嘴里说出来,实在让人吃惊。如果诉讼当事人都有判断法院判决是不是正确,并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不是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利,那也就没有什么法治可言了。

  虽然从语义逻辑上说,“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并无不妥,任何一个公民也都可以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自己的评论,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效判决”是不是正确,根本就不能成为它是不是要被执行的先决条件。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就应该无条件执行,这是一个要不要尊重法律的问题。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只能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再审。

  我相信塘沽分局和吴凯营主任对这个道理并不是不懂,他们只是随便找个借口来搪塞舆论和原告黄友元罢了。但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我国《刑法》第313条,有关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明确规定,塘沽分局的做法,已经使自己从一个行政案件的被告,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更为致命的是,作为执法机构的公安机关,公然藐视法律的权威,将大大损害其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

  塘沽分局以“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为借口,表明在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还缺乏对法律权威起码的敬畏。但凡他们有一丝一毫敬畏,也会寻找一个听上去更为“客观”的理由,比如“我们没有钱”之类,而不会用一个主观判断,来公开表明他们对法院判决的蔑视。

  如果我们不能在国家执法机构中建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法治社会的建设,又从何谈起?

  [快报再评]

  天津塘沽分局凭什么要敬畏和尊重法律?法理是一回事,现实是一回事。法理上或许该敬畏和尊重法律,但现实中一个权力机关有何种事实能够让它明白法律是非尊重不可的吗?社会没有一个让权力机关必须依法而行的办法,你要让权力机关去尊重法律,那只好凭“觉悟”咯。觉悟,是每个人都不免有之的,觉到某种情况,悟出某个道理,谁不会呢?权力机关觉到法律可以当废纸,悟出的就是法律没有必要去尊重。小民觉到法律很威严,悟出的道理就是看到有形无形的大盖帽应该心慌腿颤。

  其实,我根本就怀疑人应当敬畏法律的说法。法律也许是应该尊重的,但不应该是让人敬畏的。法律是保护人的,法律是约束权力的,既然如此,人们不应畏法,而应爱法;机关不应畏法,而应循法。法律并不高于人类意志,而是在一定范围的人类生活中生成,它保证人类生活的正常,而非使人类生活变得越来越无奈。既然法律服务于人类生活,原不必像供神位一样。把法律神圣化,不过为某些权力人物或某些权力机关的自我神化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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